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1年度,144號
TNEV,111,南小補,144,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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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馬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朝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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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