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1年度,122號
TNEV,111,南小補,122,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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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蔡昀達
被 告 陳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曉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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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