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南小字第46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貴
訴訟代理人 陳亮豪
被 告 凃瑞哲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小字第463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4 月25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項次 債權本金金額(新臺幣) 利息(民國) 違約金(民國) 1 100,000元 自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1月23日起至111年10月22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845%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年息1.84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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