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字,111年度,11號
TNEV,111,南勞小,1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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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 告 元一瓦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崴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
第一勞動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 萬5800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動法庭
書記官 黃稜鈞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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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一瓦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