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金簡字,110年度,1號
TNEV,110,南金簡,1,2022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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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金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王寶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武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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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