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295號
TPBA,111,訴,295,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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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游能勇
上列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57條及第105條規定,以訴狀記載正 確之原告、被告機關名稱及其代表人。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狀亦不合於起訴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295號裁定命原 告於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 等情,有補正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前開 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 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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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