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
原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朝國(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簡靜雅 律師
潘孟芝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琄(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宗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參 加 人 吳秋君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6號判決,及111年3月11日本院110年度訴更
一字第36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判當事人欄被告漏列複代理人,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吳宗奇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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