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33號
TPBA,110,訴,33,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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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秦啟恩

陳芽

秦美琪
秦啟祥
黃重榮

黃紀恭仁

黃紀陞

黃特顯

黃仁宏

詹定豐
詹淑禎

詹淑雅
方來福

方文彬
方志忠

方秋雲

方民惠

方秋萍
陳慶仁

張宗任
蔡淑
吳美淑

陳振友

潘明勲

王再長

楊宜嘉
李明明

李瑋

許書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施拔臣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吉仲(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
訴訟代理人 葛藹華
游幸瑜
江孟霜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崇傑(局長)
被 告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代 表 人 宋念潔(處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現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及
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原告及被告農委會就下列事項於1個月內表
示意見:如本件有補償必要,就補償金額的計算,有無文化資產
保存法以外其他相類似的補償規定可類推適用?有無送請鑑價的
可能性?適宜的鑑定單位及鑑定題目?),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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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