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1480號
TPBA,110,訴,1480,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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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80號
原 告 胡海波




被 告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瀆職等事件,原告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該院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110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
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 年12月1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4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 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湖內分局田寮分駐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 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 、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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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