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0號
原 告 潘鈺軒
撒丰安‧瓦林及那 Savungaz Valincinan
高蕾雅 Yinguyu Yatauyungana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 律師
原 告 王小武
高中祈
張儀婷
松軒 Tiang Isqaqavut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韋翰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鄭朝元
訴訟代理人 許超俊
胡秀卿
被 告 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張建俊
訴訟代理人 洪麗卿
被 告 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張義偉
訴訟代理人 陳學芬
簡宏昌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戶政事件,應命輔助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內政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原告為臺灣原住民,戶籍登記之姓名各如附表所示,其分別 於附表所示之申請日期填具申請書,向附表所示之被告申請 戶籍登記之姓名變更為如附表「傳統姓名羅馬拼音」欄所載 。經被告審查後,認漢人姓名或原住民傳統姓名均應取用中 文姓名,得並列登記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故原住民姓名登 記方式可採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傳統名字、 傳統名字並列羅馬拼音4種態樣,本件原告申請登記僅單列 其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未將有中文記載之姓名並列,與姓 名條例第2條、第4條規定及內政部107年8月29日台內戶字第 10712032502號函釋意旨不符,被告乃以如附表所示之原處 分駁回原告申請。原告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三、經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戶政事務所僅係戶籍登記之辦理 機關,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內政部併為姓名條 例施行細則之發布機關,本件被告對原告所為之原處分,涉 及姓名條例及戶籍法等專法之解釋與適用,故本院認其有輔 助本件被告之必要,以協助被告說明姓名條例等規定之適用 及前揭函釋之合法性。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附表: 編 號 戶籍登記 之姓名 申請日期 被告 傳統姓名羅馬拼音 原處分 訴願決定 1 潘鈺軒 民國110年4月14日 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Resdres Saliljan 110年4月15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2901號函 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28日府訴一字第1106102608號 2 王小武 110年4月15日 同上 Tanax Yago 110年4月16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2929號函 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28日府訴一字第1106102609號 3 高中祈 110年4月15日 同上 Bisazu Takiludun Takisaiian 110年4月16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2954號函 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28日府訴一字第1106102526號 4 張儀婷 110年4月15日 同上 Yusiko Falahan 110年4月16日北市正戶登字第1106002930號函 臺北市政府110年7月28日府訴一字第1106102519號 5 松軒 Tiang Isqaqavut 110年4月15日 花蓮縣壽豐鄉戶政事務所 Tiang Isqaqavut 110年4月16日壽鄉戶字第1100000852號函 花蓮縣政府110年8月24日110年訴字第23號 6 撒丰安•瓦林及那 Savungaz Valincinan 110年4月15日 同上 Savungaz Valincinan 110年4月16日壽鄉戶字第1100000851號函 花蓮縣政府110年8月24日110年訴字第24號 7 高蕾雅 Yinguyu Yatauyungana 110年5月6日 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 Yinguyu Yatauyungana 110年5月7日新北淡戶字第1105863528號函 新北市政府110年8月27日案號:11050306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