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洪憶雯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
訴訟代理人 吳沛純
李宗翰
杜唯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免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0號、109年度訴字第688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 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 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 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原告係新北市○○區OO國民小學(下稱OO國小)總務 處幹事。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以新北府人考字第10821 98097號令,審認原告自108年6月10日起至同年9月12日止, 曠職累計達10日以上,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8款 規定,核布原告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免職前先行停 職。原告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 109年4月28日以109公審決字第000071號復審決定書駁回原 告之復審。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查,原告另就OO國小對其所為108年6月10日起至同年6月1 4日止、108年6月17日起至同年6月21日止、108年8月26日起 至同年9月13日止之曠職登記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現 分別於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0號、109年度訴字第688號行 政訴訟事件審理中。該等行政訴訟事件之訴訟結果,涉及本 件免職事件之前提事實,亦即,「原告是否自108年6月10日 起至同年9月12日止,曠職累計達10日以上」之事實,係被 告據以對原告作成本件記二大過免職處分之基礎,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且為免裁判歧異,有裁定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告因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並為 被告陳明同意停止訴訟程序在卷,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李 明 益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