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990號
TPEV,111,北補,990,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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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9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慎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玉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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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