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953號
TPEV,111,北補,953,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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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95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韓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4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兩造已和解或協議完成撤回
本件時,亦請儘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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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