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85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黃品豪
袁子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振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壹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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