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838號原 告 王元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元欣間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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