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838號
TPEV,111,北補,838,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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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838號
原 告 王元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元欣間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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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