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801號
TPEV,111,北補,801,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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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801號
原 告 謝東穎

謝慈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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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