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1028號
TPEV,111,北補,1028,202204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陳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迎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1/1頁


參考資料
迎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