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1017號
TPEV,111,北補,1017,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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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鄭志亮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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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