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11年度,64號
TPEV,111,北簡聲,64,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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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李嘉珮
相 對 人 李文俊
林宥如
吳燕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述明文,如果 聲請停止執行的聲請人,於起訴後撤回起訴,即因未符合上 述規定應提起起訴的要件不相符合,而不應准許。二、次查,原告雖曾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 4452號),但其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依法撤回該第三人異 議之訴,則其本件的停止執行聲請,已因無異議之訴的本案 ,而不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的要件,而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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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