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576號
原 告 郭仲恩即立暘科技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笙資產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
笙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笙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
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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