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740號
原 告 樂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王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進厚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7日起訴請求被告唐進厚返還牌照等事 件,惟查,唐進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 109年3月8日死亡,有唐進厚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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