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5600號
TPEV,111,北簡,5600,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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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600號
原 告 好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蘭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
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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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