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3993號
TPEV,111,北簡,3993,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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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399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蕭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5年12月6日、106年1月13日向原 告申請貸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 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 申請書2份、信用貸款約定書2份、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份、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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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