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3254號
原 告 皇冠大車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陳新鈞
被 告 陳進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返還向原告租借如附表所示之設備,如不能返還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編號 品名 廠牌型號 內容物描述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智慧手機派遣軟體 黃冠大車隊 具衛星定位功能計程車派遣專用軟體 1 1萬2,000元 2 出租車頂燈 金華企業 印有皇冠商標之計程車出租燈,白底ABS材質 1 150元 3 車隊商標貼紙 東捷公司 印有皇冠商標之左右車門識別貼紙 2 100元 4 椅背置物袋 豐特企業 插卡印有皇冠商標之椅背置物袋,高54CM×寬48CM,9袋型 1 500元 5 新進隊員教材 皇冠大車隊 印有皇冠商標隊員手冊及注意事項 1 500元 6 合計 1萬3,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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