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2996號原 告 廣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睿 原 告 日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哲維 被 告 台北晶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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