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2029號
TPEV,111,北簡,2029,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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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2029號
原 告 周謝美
訴訟代理人 周沛珍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56,000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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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