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2024號
TPEV,111,北簡,2024,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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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2024號
原 告 魏榮治
被 告 芙美複合式專業美學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未徵詢屋主的同意,擅自於高雄市○○○路00 號5、6樓(下稱系爭房屋)的正面外牆,自民國105年至110 年間懸掛廣告招牌看板,故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給付 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8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18萬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 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 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 而言。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徵詢屋主的同意,擅自於系爭房屋之 正面外牆懸掛廣告招牌看板,而請求被告給付18萬元云云, 惟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係魏黃淑婉,而非原告等情,有土地 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原告既非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則 被告縱有不當利得,亦非致原告受有損害,是依其所訴之事 實,堪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核諸前揭說明,逕以判決駁回 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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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芙美複合式專業美學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