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175號
原 告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十一萬九千九百八十
八元,應繳裁判費四千五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千五百二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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