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4年度,2175號
TNEV,94,南簡,2175,2005121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175號
原   告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十一萬九千九百八十
  八元,應繳裁判費四千五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三千五百二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1/1頁


參考資料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