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498號
TPEV,111,北簡,1498,202204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黃清南
訴訟代理人 謝旻伊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36,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236,000元 自民國11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5

1/1頁


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