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黃清南
訴訟代理人 謝旻伊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36,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236,000元 自民國110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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