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聲字,111年度,13號
TPEV,111,北小聲,13,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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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洪于禾

上列聲請人與陳韋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民國111年3月11日 上午10時30分開庭之錄音檔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敘 明聲請之理由,供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 准駁,倘聲請人未敘明理由,自無從准許。
三、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11年度北小字第692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 告,惟其聲請交付111年3月11日上午10時30分開庭之錄音檔 ,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未敘明理 由,復未陳明其聲請目的有何以閱覽筆錄方式而不可得之情 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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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