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1869號
TPEV,111,北小,1869,2022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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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869號
原 告 鑫鴻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鐽銘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語中間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萬柒仟捌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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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鴻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