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1692號
TPEV,111,北小,1692,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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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692號
原 告 洪佳民

被 告 馬來西亞商馬亞洲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烱智
訴訟代理人 陳長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 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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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商馬亞洲航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