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買賣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11年度,406號
TPEV,111,北司調,406,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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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蔣志翔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黃盈智間聲請汽車買賣等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 月9日以111年度北司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 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 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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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