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林清源
張瑋倫
楊淑美
劉敬華
參 加 人 張陳美菜
張金泉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林先生間聲請確認使用所有權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林先生主張渠等無房屋使用權為由聲請 調解。因聲請人未陳報相對人完整姓名,本院命聲請人補正 相對人姓名及臺北市○○區○○街00號1樓27號房屋謄本,聲請 人僅陳報查無房屋謄本,並未陳報相對人姓名,本院另依職 權查詢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手機號碼,其使用人姓氏亦非林 姓,是本件無法確認相對人為何人,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 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