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1年度,1184號
TPEV,111,北司補,1184,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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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游凱甯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OOO間聲請返還款項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及第 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所載相對人之姓名無法辨識,致無法特 定具體當事人,送達開庭通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 為,即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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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