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林韋彤(原名林靜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一 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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