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4946號
TPEV,110,北簡,14946,2022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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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9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蔣郁瑤
吳唐仲
被 告 陳𩃀琟



珍珠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余淑杏律師
李政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三時零分於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陳報被告正確姓名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起訴狀當事人欄及理由載被告「 陳霆琟」,經本院函請原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原 告固於同年10月10日提出,然原告訴狀仍列被告「陳霆琟」 ,未更正被告正確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 ,不得對被告為一造辯論判決,爰為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被告正確姓名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 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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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