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2771號
TPEV,110,北簡,12771,2022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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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7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福

社團法人佛教唯眾教育協會

法定代理人 林靜枝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孟卉羚、林濬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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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