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752號
上 訴 人 巨宸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嘉惠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七
七五二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
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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