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2369號
TPEV,108,北簡,12369,2022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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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69號
原 告 子巧科學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孝賢律師
薛祐珽律師
張秉鈞
被 告 揪趣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訴訟代理人 楊欽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張:兩造於民國107年8月21日簽立群眾募資服務 平台建置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被告給付價金新 臺幣(下同)32萬元,並由原告依約完成委託內容(下稱系 爭專案)。詎被告僅繳納1期款項9萬6,000元後即未再依約給 付,尚欠22萬4,000元(計算式:32萬元-9萬6,000元=22萬4 ,000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4,000元,及自支付命令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原告依約原應分別於第一階段交付第1至7項之工 作項目、於第二階段交付第8至16項之工作項目、於第三階 段交付第17至23之工作項目,嗣兩造於107年9月28日就第一 階段先驗收全部工作項目之UI即網頁頁面、原約定第一至第 三階段驗收之功能,改至第二及第三階段驗收、最後完工時 間不變等事項已達成共識。又依原證1所示,原告就第一階 段部分僅提供1個檔案;就第二階段部分僅提供首頁、專案 、提案、贊助等4項工作項目;就第三階段部分僅提供一個 測試網址,故原告應舉證證明有交付其餘之工作項目予被告 。另原告分別於107年10月9日、107年10月23日及107年11月 6日所交付之第一至三階段之實際內容,均有工作項目不完 整、功能不符合約定之情形,其中第一階段總計缺少項目



含第1.2至7.1項共19個頁面,此部分被告已於107年10月16 日通知原告;第二階段缺少及應修改之部分包含第1至15項 共15個項目,此部分被告已於107年10月31日通知原告;第 三階段缺少及應修改之部分共有18個項目及31個子項目,而 被告亦於107年11月9日通知原告,惟原告就上開三階段缺少 及應修改之部分皆未能改善,故第一至第三階段之驗收均未 通過。另原告提供之工作物尚應具備網頁介面切版與組版、 前後台API串接、網站正式上線服務及網站系統相關技術諮 詢,惟原告所交付之工作物僅具有部分網站頁面,但無法完 成前後台API串接功能、金流串接功能,亦無法完成網站運 作上線。再第二、三階段驗收部分,原告先前曾向被告表示 其採用之技術為Nuxt.js,係可先行將網頁和資料編譯為各 個靜態網頁,亦即不須連接API和資料庫即可於瀏覽器中展 示頁面內容,惟被告實際依原告提出之「4.串接資料庫後」 readme文件所提供之執行指令,執行後畫面出現錯誤訊息, 無法檢視頁面內容,故此部分驗收不通過。從而,原告既未 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且未能提出改善方法及期限,顯係因 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工作,被告自得依 法終止系爭合約,拒絕給付剩餘之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系爭合約第2條「合作金額與付款方式」第1項約定:「 甲方(即被告)因本合約專案應支付乙方(即原告)費用 ,共計為$32萬元整(含稅),應依以下方式分期支付之 :第一期:乙方於簽訂本合約時,甲方應支付總價款30% 予乙方,為$9萬6,000元整(含稅)。第二期:乙方完成 本專案之建置,甲方應支付總價款30%予乙方,金額為$9 萬6,000元整(含稅)。第三期:乙方完成本專案之建置 且甲方完成本專案之驗收,甲方應支付總價款40%予乙方 ,金額為$12萬8,000元整(含稅),乙方於收到款項後, 本合約專案即為結案。」(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 促字第2980號卷〈下稱司促卷〉第6頁)。準此,原告於完成 系爭合約專案之建置後,被告始有給付第2期款9萬6,000 元之義務;於完成系爭合約專案之驗收後,被告始有給付 第3期款12萬8,000元之義務。又當事人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合約第2、3期之 款項,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其已完成系爭合約專案 之建置及驗收等有利於其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二)又稽諸系爭合約第3條「交付及驗收」約定:「本專案得



依功能模組拆分建置與交付,交付的內容均需包含完整可 執行之程式碼,規劃的期程自簽約完成且取得全部的完整 介面設計稿以後起算,各模組之工作如下(模組細節如『 附件一、揪趣米-群眾募資服務平台建置規格』所述):第 一階段:開發項目:1、2、3、4、5、6、7。開發日期: 至2018年10月09日。第二階段:開發項目:8、9、10、11 、12、13、14、15、16。開發日期:至2018年10月23日。 第三階段:開發項目:17、18、19、20、21、22、23。開 發日期:至2018年11月06日。驗收規定:乙方應於約定期 間內將工作完成後交付甲方進行驗收測試。甲方應於接獲 乙方交付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相關程式測試作業。甲方若 於驗收測試後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或通知乙方改善, 則視為作業驗收完成。如需改善,雙方應確認覆驗期日。 甲乙雙方應於測試期間派遣適當且足夠之人員配合進行測 試,以使各項測試之項目力求完整。系統運作效能、程式 設計及編碼規範,均須符合雙方共同認訂之規範文件所註 。」(見司促卷第6頁背面)及系爭合約附件一「揪趣米- 群眾募資服務平台建置規格」(下稱附件一)第3點「服 務內容」約定:「⑴網頁介面切版及組版。⑵前後台API串 接。⑶網站正式上線服務。⑷網站系統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見司促卷第8頁),可認兩造原有已約定系爭專案各 階段應完成之工作項目、交付、驗收測試時間及視為驗收 完成之條件,且原告所應建置完成之內容尚包含:⒈網頁 介面切版與組版、⒉前後台API串接、⒊網站正式上線服務 、⒋網站系統相關技術諮詢。又第一階段之開發項目為:1 、2、3、4、5、6、7,驗收日期為107年10月9日;第二階 段之開發項目為:8、 9、10、11、12、13、14、15、16 ,驗收日期為107年10月23日;第三階段之開發項原為:1 7、18、19、20、21、22、23,驗收日期為:107年11月6 日。惟稽諸原告提出之107年9月28日兩造間工作群組通訊 軟體內容:「(被告人員柏宇(薯條)):剛才跟柏原( 原告人員)電話討論的結果,跟各位做個說明:1.驗收內 容變更,第1階段改為驗收全部UI,驗收期間再對認知不 同的部分做修改。2.原123階段驗收的功能,改至23階段 做驗收,然後再請柏原提出2跟3階段各別驗收的項目。最 後完工時間還是一樣。3.API加密的方式,改為用一個中 介層,將會提個一個加解密的DLL檔做Simple,再請柏原 架中介層的API。」(見本院㈠卷第143頁),可認兩造已 於107年9月28日合意變更第一階段改為先行驗收系爭合約 全部工作項目之網頁頁面,而原第一、二、三階段功能之



驗收則改至第二、三階段進行,但系爭合約約定之最後完 工期限即107年11月6日仍維持不變,且關於前後台API串 接工作部分,於原告擬將其所完成之網頁頁面與被告之伺 服器API連結進行功能測試時,原告併應負責完成資料加 解密的中介軟體之安裝。至原告張因被告嗣後不斷提供 錯誤資料及提出變更製作規格,故原告曾陸續向被告表示 開發時程應增加云云,固據提出兩造間之訊息記錄列表及 通訊軟體內容等件為憑(見本院卷㈠第179至209頁;卷㈡第 19至28頁)。然查,稽諸原告所提出之訊息記錄列表(見 本院卷㈠第477頁)及兩造間通訊軟體內容(見本院卷㈠第4 79至501頁),可知被告於第一階段之107年10月9日驗收 日期前,雖曾有就製作規格提出調整,抑或提供錯誤資料 更正之情形,且原告人員曾向被告人員表示需要時間修改 (見本院卷㈡第21頁),然由兩造嗣後於107年9月28日仍 僅合意變更第一、二、三階段之驗收內容,惟各階段之驗 收時間及最後完工時間即107年11月6日仍維持不變,且斯 時原告未提出任何異議;又參以第一階段107年10月9日驗 收日期後迄至第三階段107年11月6日驗收日期前,原告僅 曾向被告表示關於API更改之部分〝覺得〞可能會影響第三 階段之驗收時間(見本院卷㈡第25頁),然原告並未提出 此段期間有要求被告延長完工期限及被告已同意延長完成 期限之相關證明;併參以原告陳稱其仍於第一、二、三階 段原訂之驗收日期提出交付,並提出寄送之電子郵件為憑 (見本院卷㈠第169頁)。基上,尚難認定被告製作規格之 調整及錯誤資料之提出,有礙於系爭合約之完工期限。從 而,原告張系爭合約之完工期限應延長或已延長,難認 可採,亦即各階段之驗收日期及最後完工期限仍以系爭合 約約定之日期為據。
(三)原告雖張其已依第一、二、三階段驗收時間為工作項目 之交付,固據提出兩造間電子郵件、系爭合約規格、頁面 截圖及檔案位置對照表等件為憑(見本院卷㈠第393至476 頁)。惟為被告所否認,辯稱:依據原告所提供之製作光 碟內容進行比對,原告之製作光碟內容所呈現之網頁頁面 並不符系爭合約所要求之項目及數量,且依光碟內容之指 令予以執行,其結果不具備系爭合約所要求之API串接功 能,故被告並未完成系爭合約之工作項目及服務內容,故 未完成驗收等語,亦據提出第一階段網頁頁面驗收測試結 果對照表及執行光碟指令進行API功能驗收測試結果圖等 件為憑(見本院卷㈠第251至361頁)。查參諸兩造間之通 訊軟內容:「2018.09.06星期四23:49 BO-Yuan Su邀請



陳怡榕Murna,Luke,柏宇(薯條),李欣諭加入群組」、「 2018.09.07星期五10:29雅晴hello All剛剛在記事本上 已放了有關web相關文件(包含規格書、美術圖、api)之 後如果有更新資訊會再通知大家~〝記事本〞內容spec:htt ps://drive.google.com/open?id=1tXEhUrJq2SupgwCi6A 2FYPt_LOxrVktmzeplin:https://zpl.io/2GOOLLrAPL o verflow:https://overflowio/s/82WZAD/APL swagger :http://211.21.138.226/FunFundingAPI/swagger/ui/ indexAPI文件:http://211.21.138.226.9090)」(見 本院卷㈠第509頁),可認兩造係於107年9月6日成立通訊 軟體群組,且被告前已於107年9月7日將系爭合約附件一 之製作規格檔案放置於系爭群組之記事本內。又被告辯稱 107年9月7日所傳送予原告之系爭合約附件一之製作規格 檔案已於108年3月15日重新轉存於「zpl.io/2yy1Eqo」網 址,而本院檢視該網址上之系爭合約附件一之製作規格檔 案(下稱系爭規格檔案)最後修改日期為107年9月3日( 見本院卷㈡第45至46頁)係於107年9月7日被告傳送系爭規 格檔案之前,,堪認被告108年3月15日重新轉存於「zpl. io/2yy1Eqo」網址上之檔案即為107年9月7日被告所傳送 予原告之系爭合約附件一之規格製作檔案。另原告張其 已於第一階段107年10月9日如期完成並交付全部工作項目 之網頁頁面,並可由網址「https://letsfun-demo.hero kuapp.com」查詢(下稱系爭網址)其所製作之內容(見 本院卷㈠第403至476頁)。茲就被告所提出之系爭規格檔 案,對照原告於系爭網址所製作之內容,情形說明如下:  1、附件一約定系統功能之「1.首頁」為:「(A區)輪播專 案區:點擊切換至該專案內容。規則為輪播內容為後台官 方推薦所有專案,若無則顯示官網介紹圖,且圖片上顯示 專案名稱、剩餘時間、查看專案內容(文字);(B區) 分類切換區:切換不同專案分類,下面專案再進行篩選。 切換內容為所有專案(預設)、最多贊助、最新發起、即 將結束、趨勢、熱門…」(見司促卷第8頁)。惟依被告之 系爭規格檔案檢視,原告於系爭網址所製作之內容,(A 區)輪播專案區點擊切換至該專案內容部分,缺少視覺 應輪播圖片、中央應出現文字對話框、展開下拉之選單應 有合理之項目文字,此有規格對照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㈡第49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與前開規格對照表顯示相 符(見本院卷㈡第39至40頁)。原告雖張被告於107年10 月19日仍表示尚在設計此區域,故不需出現文字對話框, 且設計圖上之文字原本僅係示意用途,與實際網頁功能無



關,又結合API後此部分可由被告後台管理云云,固據提 出兩造間107年10月19日之通訊軟體紀錄為憑(見本院卷㈡ 第151頁)。惟查,第一階段應驗收之範圍為全部工作項 目之網頁頁面,已如前述,則網頁頁面本須呈現所有元件 要素始能通過驗收;又參以107年10月19日兩造間之通訊 軟體內容:「下午02:09蔡明軒『照片』下午02:32雅晴: 就是預設圖,這一塊美術正在設計中。下午02:39蔡明軒中間的文字box就不顯示嗎?下午02:40雅晴:對。…下 午05:07蔡明軒:『這邊API是串GetProjectListByCollec tions這隻,那我ProjectCollectionsNo(官方推薦編號 )要傳什麼?』下午05:14ㄚ弟仔:『照片』下午05:14蔡明 軒:我登入之後,首頁的Project List一樣串Web/GetPro jectListByAll嗎?下午05:14ㄚ弟仔:如果Type為1的就 都是傳進這個API的ProjectCollectionsNo。下午05:15 蔡明軒:那如果官方推薦不只一個的話呢?下午05:16蔡 明軒:『照片』下午05:17ㄚ弟仔:疑,等等...這邊要做輪 播對吧。下午05:17蔡明軒:對。下午05:17ㄚ弟仔:所 以可能要另外開一個API了。下午05:17ㄚ弟仔:所以這邊 需要的資訊是專案編號、專案名稱、募資到期時間,就足 夠嗎。下午05:19蔡明軒:還需要專案圖片網址。下午05 :19蔡明軒:這背景應該是用專案的圖片吧?下午05:19 蔡明軒:『照片』下午05:20雅晴:對,是使用專案封面圖 片。下午05:20蔡明軒:那就需要專案圖片網址。下午05 :20ㄚ弟仔:那就是一次傳全部的官方推薦專案…」(見本 院卷㈡第183頁),是由被告員工(Y弟仔)稱:「疑等等… ,這邊要做輪播對吧?」,原告員工蔡明軒回覆:「對」 ,可認被告辯稱原告先前本即要製作輪播背景及對話框之 功能,又被告員工雅晴雖稱:「就是預設圖。這一塊美術 正在設計中。」及原告員工蔡明軒所稱:「中間的文字bo x就不顯示嗎?」,係指懷舊古老腳踏車風不顯示,即預 設圖部分被告要設計一張圖取代原腳踏車的圖,並非被告 自己要設計視覺輪播區塊,且中間文字box不顯示部分 ,僅有文字方塊,並非整個互動區塊等情,應屬可採。從 而,被告辯稱此部分因欠缺上開內容之建置而尚未通過驗 收,應屬可採。
  2、附件一約定系統功能之「1.首頁」為:「…(C區)專案列 表區:依所列篩選項目,顯示6個專案,包含所有專案( 預設)、最多贊助、最新發起、即將結束、趨勢、熱門。 查看更多btn:點擊開啟至探索頁面…」(見司促卷第8頁 )。惟依據被告之系爭規格檔案檢視,原告於系爭網址所



製作之內容,(C區)專案列表區中間下方缺少藍色「查 看更多」的按鈕,「專案卡片」缺少icon細節以及「分享 」、「收藏」按鈕,此有規格對照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㈡第51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與前開規格對照表顯示相 符(見本院卷㈡第39至40頁)。原告雖張查看更多按鈕 部分,超過9個專案才會出現「查看更多」按鈕,靜態網 頁設計稿僅呈現基本排版介面而已,網頁若實際上線,隨 著專案資料增加超過9個後會出現此按鈕;而分享及收藏 按鈕部分,此部分是串接API後才會有的靜態功能,諸如 「分享」、「收藏」等,皆串接API後,有真實募資資料 後才有辦法有此功能云云。惟查,第一階段驗收範圍是全 部工作項目之網頁頁面,則網頁頁面本必須呈現所有元件 要素始能驗收通過,故被告辯稱此部分因欠缺上開內容之 建置而尚未通過驗收,應屬可採。
  3、附件一約定系統功能之「2.2.會員登入&註冊」為:「2.1 會員登入頁(A區)註冊方式包含站內註冊、社群串接登 入(Facebook、Google+、Line登入);(B區)登入資訊 輸入Email、密碼、記住我、忘記密碼;註冊頁切換區: 點擊切換至註冊頁面;登入btn:點擊檢查server資料是 否填寫完/正確。2.2註冊頁(A區)社群串接註冊:Faceb ook、Google+、Line;註冊資訊輸入:會員姓名、顯示名 稱、Email、密碼、確認密碼;同意條款:預設為不勾選 ;登入切換區:點擊切換至登入頁面;登入btn:點擊檢 查資料是否都有填寫,且信箱是否有重複…」(見司促卷 第8頁及背面)。惟依據被告之系爭規格檔案檢視,原告 於系爭網址所製作之內容,2.1會員登入頁左下角出現多 餘FB登入按鈕、2.2註冊頁之「登入」按鈕文字顏色錯誤 ,將影響色弱人士使用,且左下角出現多餘FB登入按鈕, 此有規格對照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53頁),並經本 院當庭勘驗與上開規格對照表顯示相符(見本院卷㈡第39 至40頁)。原告雖張出現多餘FB按鈕是當時為方便測試 而經雙方同意下所暫時添增之按鈕,正式上線時將移除, 並不影響功能,又按鈕顏色錯誤部分,107年9月11日被告 係表示平台LOGO尚未設計完成,未來LOGO將使用藍色作為 色系,故請原告工程師先自行決定系統用色,未來將給 予進一步之指示,屆時原告再依照指示更換顏色,業據提 出兩造間通訊軟體內容為憑(見本院卷㈡第153頁)。惟查 ,紅框處出現多餘FB按鈕部分,已與系爭規格檔案不符, 又縱被告曾向原告表示先自行決定平台LOGO顏色,惟第一 階段驗收時顏色、網頁色碼至少仍應以系爭規格檔案之顏



色呈現(見本院卷㈡第185頁),始符合系爭合約之約定。 從而,故被告辯稱此部分有上開情形而尚未通過驗收,應 屬可採。
  4、附件一約定系統功能之「3.探索頁」為:「(A區)推薦/ 分類:點擊開啟下拉式選單,依選單內容篩選下方專案ca rds。(B區)分類篩選:已關鍵字的專案再進行分類篩選 。(C區)專案列表區:依篩選項目,顯示9個專案。(C 區)頁碼切換區:顯示目前頁碼,可上下/點擊切換」; 「4.搜尋頁」為:「(A區)搜尋結果:已輸入關鍵字進 行專案篩選。(B區)分類篩選:已關鍵字的專案再進行 分類篩選。(C區)專案列表區:依篩選項目,顯示9個專 案。」(見司促卷第8頁背面)。惟依據被告之系爭規格 檔案檢視,原告於系爭網址所製作之內容,關於「3.探索 頁」部分,(C區)專案列表區:依篩選項目,顯示9個專 案,「專案卡片」缺少icon細節及「分享」、「收藏」按 鈕,下方則缺少「查看更多」按鈕,且缺少首頁右上角之 「類別」,因由「類別」點選進去後,至少應有推薦及分 類之選項,分類至少有8個類別名稱之選項(包含:設計 、休閒、音樂旅行、在地、藝術、運動科技),惟原告 僅製作3個,且僅顯示出aaa、bbb、ccc,點選後亦無法顯 示類別名稱;關於「4.搜尋頁」部分,(B區)分類篩選 :左方「類別」應有合理文字而非aaa等;(C區)專案列 表區:「專案卡片」缺少icon細節及「分享」、「收藏」 按鈕,且缺少「類別」名稱,「類別」點選進去後,至少 應有分類選項(包含:設計、休閒、音樂旅行、在地、 藝術、運動科技),惟原告僅製作2個,且僅顯示出aaa、 bbb,點選後亦無法顯示類別名稱,此有規格對照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㈡第55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與上開規 格對照表顯示相符(見本院卷㈡第39至40頁、第174頁)。 原告雖張須超過9個專案才會出現「查看更多」按鈕, 靜態的網頁設計稿僅呈現基本排版介面,網頁若實際上線 後,隨著專案資料增加超過9個才會出現此按鈕;關於文 字部分,設計圖上的文字本就僅是示意用途,與實際網頁 功能並無關係,且結合API後此部分可由被告後台管理云 云。惟查,第一階段驗收範圍為全部網頁頁面,故網頁頁 面必須呈現所有元件要素始能通過驗收,故被告辯稱此部 分因欠缺上開內容之建置而尚未通過驗收,應屬可採。  5、附件一約定系統功能之「5.專案Card內容」為:「5.1專 案_內容頁(A區)影片連結區:嵌入Youtube影片,點擊 即能撥放影片內容;專案資訊區:專案名稱、專案內容、



提案人名稱、分類、達成率、達成率條;金額區:顯示目 前募資金額&目標金額;贊助數區:顯示目前贊助人數; 倒數時間區:顯示專案剩餘時間;收藏btn:以登入/未登 入;社群btn:複製網址、Facebook、Line、Google+;We bsite btn:點擊外開網站;提案人聯繫btn:點擊即開啟 1對1私訊詢問。(B區)分頁切換區:內容、進度、風險 、留言、贊助者;贊助方案btn:募資結束、贊助中、登 入/未登入;(C區)內容區:顯示提案人填寫內容;(D 區)贊助方案區:顯示該專案底下贊助方案。」(見司促 卷第8頁背面)。被告雖稱依據系爭規格檔案檢視,原告 於系爭網址所製作之內容,(C區)內容區缺少顯示提案 人填寫的全部內容(此部分被告僅要求照片及文字內容之 示意及文字格式,見本院卷㈡第175頁);(D區)贊助方 案區缺少顯示該專案底下贊助方案全部內容(此部分被告 亦僅要求照片及文字內容之示意及文字格式,見本院卷㈡ 第175頁),並提出規格對照表為憑(見本院卷㈡第57頁) 。然原告張係被告引用網頁面錯誤,正確網頁頁面位置 係位於107年10月9日第一次驗收信件附件2.專案/2-2-1.h tml中(見本院卷㈡第155頁)。查,經原告當庭開啟上開 附件2.專案/2-2-1.html檔案,確有顯示如原證五所示之 照片及文字之說明(見本院卷㈡第174頁;見本院卷㈠第408 頁),並非無法進入此部分之分頁網頁,是被告辯稱此部 分無法開啟進入網頁,尚難憑採。
  6、附件一約定系統功能之「5.專案Card內容」為:「5.2專 案_進度頁:進度顯示區:顯示目前提案人進度更新,若 無進度則顯示文字;月份區:顯示進度更新月份,點擊篩 選該月份進度;5.3專案_風險頁:風險顯示區:顯示提案 人所填寫的風險內容。」(見司促卷第8頁背面)。被告 雖稱依據系爭規格檔案檢視,原告於系爭網址所製作之內 容,月份區缺少顯示進度更新月份,點擊篩選該月份進度 全部內容、贊助方案與5.2(D區)贊助方案區缺少內容相 同、文字間距,邊界距離字距等不符要求,並提出規格對 照表為憑(見本院卷㈡第59頁)。原告則張係被告引用 頁面錯誤,正確頁面位於107年10月9日第一次驗收信件中 之附件2.專案/2-3-1.html中,且關於邊界距離部分,網 站建置使用RWD技術製作,會依照電腦/手機螢幕尺寸不同 而自動變更網頁物件尺寸,以達到最佳瀏覽效果,所以此 並非錯誤,網頁的設計稿尺寸本就僅供單一尺寸參考(見 本院卷㈡第157頁)。查,經原告當庭開啟上開附件2.專案 /2-3-1.html檔案,確有顯示如原證五之照片及文字之說



明(見本院卷㈡第174頁;本院卷㈠第409至410頁),並非 無法進入該分頁網頁。然原告張係RWD影響寬度排列順 序部分,並不能成為行距高度不符合系爭規格檔案之理由 ,若不符合系爭規格檔案之施作規範,本即無法驗收通過 ,是被告辯稱此部分未驗收通過,應屬可採。
  7、附件一約定系統功能之「5.專案Card內容」為:「5.6專 案_贊助頁:(A區)封面圖片區:顯示封面圖片;專案資 訊區:專案名稱、專案內容、提案人名稱、分類、達成率 、達成率條;金額區:顯示目前募資金額&目標金額;(B 區)贊助方案區:顯示該專案底下所有贊助方案內容;贊 助此方案btn:點擊即切換至填寫資料頁面」(見司促卷 第9頁)。被告雖稱依據系爭規格檔案檢視,原告於系爭 網址所製作之內容,頁面缺少(B區)贊助方案區:顯示 該專案底下所有贊助方案內容、贊助此方案btn:點擊即 切換至填寫資料頁面,業據提出規格對照表為憑(見本院 卷㈡第61頁)。原告則張係被告引用網頁頁面錯誤,正 確網頁頁面位置位於107年10月9日第一次驗收信件中之附 件2.專案/2-4-1.html中(見本院卷㈡第159頁)。查,經 原告當庭開啟上開附件2.專案/2-4-1.html檔案,確有顯 示如原證五所示之照片及文字之說明(見本院卷㈡第174頁 ;見本院卷㈠第414頁),並非無法進入該分頁網頁,是被 告上開所辯,尚難憑採。
  8、附件一約定系統功能之「5.專案Card內容」為:「5.7專 案_贊助填寫頁:(A區)簡易贊助資訊區:顯示該方案內 容;(B區)贊助填寫資訊區:贊助金額、寄送地區;收 件人資訊:收件人、連絡電話、郵遞區域、詳細地址、備 註細節;選擇收件人資訊btn:點擊開啟會員收件地址管 理(彈跳式視窗);匿名贊助:若贊助者不想公開資料,可 勾選即匿名贊助;下一步btn:點擊,檢查是否填選完畢 。」(見司促卷第9頁)。惟依原告提供之原證5所示之網 址顯示,無法進入該分頁,業據提出規格對照表為憑(見 本院卷㈡第67頁)。原告則張被告引用網頁頁面錯誤, 正確網頁頁面位置位於107年10月9日第一次驗收信件中之 附件2.專案/2-5-1.html中(見本院卷㈡第161頁)。查, 經原告當庭開啟上開附件2.專案/2-5-1.html檔案,確有 顯示如原證五所示之照片及文字之說明(見本院卷㈡第174 頁;見本院卷㈠第415頁),並非無法進入該分頁網頁,是 被告上開所辯,尚難憑採。
  9、附件一約定系統功能之「7.路人頁面」為:「7.2路人頁 面_發起:資訊顯示:顯示該會員有提案的cards,包含專



案封面、專案名稱、達成率條、目前贊助金額、專案剩餘 時間。」(見司促卷第9頁及背面)。惟依據被告之系爭 規格檔案檢視,原告於系爭網址所製作之內容,「7.路人 頁面」之資訊顯示缺少應有的icon細節及按鈕,亦即路人 頁面左上方應該有「募資狀態」、右上方要有「剩餘時間 狀態」、右下方要有「收藏」、「分享」之符號,且上方 應要呈現預設文字最多之字數及行數,此有被告提出之規 格對照表為憑(見本院卷㈡第63頁),並經本院當場檢視 系爭規格檔案無誤(見本院卷㈡第342頁)。原告雖未否認 系爭規格檔案「7.路人頁面」部分顯示有「募資狀態」、 「剩餘時間狀態」、「收藏」及「分享」等符號(見本院 卷㈡第342頁),惟張該符號於系統正式上線後依據各專 業募資程度,以設定來呈現,故未上線前,這些項目本即 會預留版面空間給予顯示云云。惟查,第一階段驗收範圍 為全部網頁頁面,故網頁頁面必須呈現所有元件要素始能 通過驗收,故被告辯稱此部分因欠缺上開內容之建置而尚 未通過驗收,應屬可採。
 10、附件一約定系統功能之「8.專案」為:「8.2專案編輯中/ 送審中/已核准/已發佈/募資中:狀態顯示區:顯示目前 專案狀態,包含編輯中/送審中/已退件/已核准/已發佈/ 募資中;最後修改日期;;Cards預覽區:顯示專案資訊 ,點即可預覽專案-封面照片、專案名稱、達成率條、募 資金額:顯示目前募資金額&目標金額、倒數時間:顯示 專案剩餘時間;編輯專案btn:點擊即切換專案編輯頁面 。」、「8.3審查中:狀態顯示區:顯示目前專案狀態-狀 態:審查中、最後修改日期;Cards預覽區:顯示專案資 訊,點即可預覽專案-封面照面、專案名稱、達成率條、 募資金額:顯示目前募資金額&目標金額、倒數時間:顯 示專案剩餘時間;觀看專案btn:點擊擊切換專案觀看頁 面。」、「8.4已退件:狀態顯示區:顯示目前專案狀態 ;Cards預覽區:顯示專案資訊,點即可預覽專案-封面照 片、專案名稱、達成率條、募資金額、倒數時間;編輯專 案btn:點擊顯示詢問視窗-確認btn:點擊即狀態改回編 輯中、取消btn:關閉視窗。」。被告辯稱依據原告提供 之系爭網址無法進入上開分頁云云。惟原告張係因被告 引用頁面錯誤,正確頁面位置位於107年10月9日第一次驗 收信件中之附件3.提案/3-1-2.htm、3-1-3.html內(見本 院卷㈡第163頁)。查本院11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場 請原告開啟其於107年10月9日第一次驗收信件中之附件3. 提案檔案夾,結果顯示:「…:(1)關於8.1部分(提案夾)



:3-1-2html呈現如本院卷㈠第420頁上方所示之圖片。3-1 -3html如本院卷㈠第420頁下方所示之圖片。(2)關於8.2部 分(提案夾):3-1-1html呈現如本院卷㈠第421頁上方所示 之圖片。3-6-1html如本院卷㈠第421頁下方所示之圖片。3 -7-1html呈現如本院卷㈠第422頁上方所示之圖片。(3)關 於8.3部分(提案夾):3-3-1html呈現如本院卷㈠第422頁下 方所示之圖片。(4)關於8.4部分(提案夾):3-5-1html呈 現如本院卷㈠第423頁下方所示之圖片。(5)關於8.5部分( 專案夾):3-9-1html呈現如本院卷㈠第424頁上方所示之圖 片。2-1-3html呈現如本院卷㈠第425頁上方所示之圖片。2 -1-2html呈現如本院卷㈠第425頁下方所示之圖片。」(見 本院卷㈡第343至344頁),是被告辯稱原告提出之系爭網 頁無法進入「8.專案」之分頁頁面,尚難憑採。 11、附件一原約定系統功能之「20.通知」為:「20.2通知_留 言(A區)狀態顯示區:顯示目前分頁標題;(B區)留言 顯示區:顯示專案留言回覆資訊,點擊該欄切換至該專案 留言頁面-專案封面照、專案名、內文顯示、回覆時間。 」;原約定系統功能之「22.尾頁」為:「22.1常見問題_ 提案人:(A區)搜尋框-user可在此搜尋常見問題;輸入 框;搜尋btn:點擊進行搜尋。(B區)切換區-提案人: 點擊切換至提案人QA問題;點擊切換至贊助者QA問題;其 他:點擊切換至其他QA問題。(C區)QA問題區:顯示簡 易QA資訊。」(見司促卷第14頁背面至15頁背面)。而被 告辯稱「20.2通知_留言」部分,(A區)狀態顯示區及(B 區)留言顯示區均出現需要調整文字粗細、清晰度之問題 ;「22.1常見問題_提案人」部分,則有文字粗細及行距 等細節須調整,業據提出規格對照表為憑(見本院卷㈡第6 3、65頁)。查關於「20.2通知_留言」及「22.1常見問題 _提案人」字型部分,原告雖不否認當初被告係直接提供 設定字型為MEIRYO字型之指令,惟因微軟系統已無此種ME IRYO字型,故原告於107年9月19日向被告表明後,被告回 覆就使用微軟正黑體,故原告所使用之字型MEIRYO、字型 寬度700並無違誤云云,固據提出兩造間通訊軟體內容為 憑(見本院卷㈡第371頁)。惟被告辯稱:被告當初要求之 字型為MEIRYO、字體寬度BOLD,且被告於原證10的通訊軟 體通話中,已有表明MEIRYO是MS系統的文字,並標註微軟 字體的網頁(https:docs.microsoft.com/en-us/typograp hy/font-list/meiryo)給原告,又由MEIRYO字型之家族介 紹可知,其中STYLES&WEIGHTS已表明MEIRYO字型群組包括 MEIRYO及MEIRYO BOLD 等8種MEIRYO相關字型,且原告也



自承其所使用為MEIRYO字型,可證明微軟仍有MEIRYO字型 群組,另被告於上開通訊軟體內容係表示:「…沒有字型 就是微軟正黑體」等語,係指倘若微軟上述網址無MEIRYO 字型群組時,原告即可使用微軟正黑體,業據提出微軟網 頁資料等為憑(見本院卷㈡第397頁),核屬相符,並有兩 造間通訊體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77頁),堪認被 告所辯可採。又本院當場開啟系爭規格檔案「22.1常見問 題_提案人」部分,對照被告系爭網頁之「22.1常見問題_ 提案人」部分,顯示箭頭與文字的距離為15PX、標題行高 為30PX,標題與左側距離為40PX。又箭頭與文字的距離, 被告指定之規格係從箭頭到文字的實際距離為15PX,原告 所交付的15PX是箭頭,尚未到文字的距離;被告指定之標 題行高行距為30PX, 0是文字到文字的距離,原告交付的 標題行高是上面的文字到中段的距離為30PX,到下段文字 的距離即為60PX;另標題與左側距離,被告指定之行距為 40PX,原告所交付標題與左側距離為30PX,並有對照圖面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93至395頁)。原告雖對上開畫 面顯示情形並未爭執(見本院卷㈡第389頁),然張因網 站建置使用RWD技術製作,會依照電腦/手機螢幕尺寸不同 而自動變更網頁物件尺寸,以達到最佳瀏覽效果,故此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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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子巧科學技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揪趣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