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985號
原 告 劉映如 住○○市○○區○○○街000號5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涵清發支付命令(11
1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9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