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931號
TCEV,111,中補,931,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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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93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828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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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