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909號
TCEV,111,中補,909,202204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909號
原 告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國民小學間請求返還保證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60,1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並提出被告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1/1頁


參考資料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