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671號
TCEV,111,中補,671,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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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71號
原 告 王正凱

被 告 瑞聯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明誠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
告返還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72分之4)之停
車位2個(下稱系爭停車位)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系爭停車位於本件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每個新臺幣(下同)80萬元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111年4月18日訊問筆錄),至訴之聲
明第2項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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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