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22號
TCEV,111,中補,322,202204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楊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文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3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