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303號
TCEV,111,中補,303,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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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恩澤佳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5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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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