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178號
TCEV,111,中補,1178,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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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鄒武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新春蔡秀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9604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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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