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176號
TCEV,111,中補,1176,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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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莊創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力賓等2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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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