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143號
TCEV,111,中補,1143,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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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廖玉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于嫻張浩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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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