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1143號原 告 廖玉瑩上列原告與被告溫于嫻、張浩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二、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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