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086號
TCEV,111,中補,1086,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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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上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惟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祖土木
程有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797
號),惟被告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5,6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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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